
【柴棺龜觀點】2025.05.13
核電延役草率修法,不應是氣候變遷解方
這周六(5/17)是已經運作四十年的核三廠2號機依法除役的日期,如今卻在最後關頭出現了變數。
依照現行法規,核電廠如果要延長運轉期限,就必須於有效期前5年申請,換言之,核三廠的機組已然超過了申請延役的時間。
在野立委卻於前一、兩個月才陸續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修法草案,並趕在除役當周三讀通過,打算直接改變延役規定,以粗暴的手段拉長核電使用期限。
面對這樣重大建設的延役,倉促提出草案存在許多令人憂心的地方。
貿然修法可能帶來的環境與社會風險![]()
在台灣,核電廠不論是運作還是後續的廢料處理,都需要面對許多難以解決的風險和問題。
首先在運作上,核分裂發電過程中若有核洩漏,將可能會對於生物與環境帶來嚴重且不可逆的傷害,在極端氣候下,核電廠的運作風險被大為提高,過去日本三一一海嘯、以及美國內華達州暴雨都曾造成核電災情。
而台灣被世界銀行認定為最易受到自然災害衝擊的國家之一,核電廠的風險顯然只會隨氣候變遷加劇而愈加提高。
其次在廢料處理上,高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相當不易,目前國際公認的做法是採用深層地質處置,才能有效貯存核廢料高達100萬年,而這就需要相對穩定的地質條件作為前提。
但臺灣活動斷層密集,地殼運動每年水平位移更達8公分,選址條件相當艱困。更不用說這類鄰避設施需要極為深度且長期的公民溝通與來回調整,以避免社會不正義。
然而,即便有這麼不容忽視的環境與社會問題,這次在野委員提出的草案,不少版本卻都寫到:
延役申請不用提前5年,只需要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即可
是否准許延役,只要主管機關認為安全無虞即可
沒有設定延役的屆期年限,甚至寫明主管機關不得用屆期來拒絕延役的申請
一般開發案假如在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後,沒有在3年內動工,就會被要求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這是為了因應環境狀況在這期間有所改變,而要求必須重新確定過去做的環評是否還適用當前情境。
一般開發案尚且如此,核電廠這類重大環社影響的開發案,在運轉40年後,尤其在氣候危機加劇的現今,難道不需要提前針對建設必要性、運轉和廢料貯存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等重新進行審慎的評估與公民對話,還能無限次數的延役嗎?
勿假應對氣候變遷之名合理化環社不正義 ![]()
這些草案版本的修法理由,多是為了因應經濟發展而擴張的用電需求,同時減少碳排放以達到淨零碳排,來為重啟核電背書。
然而,我們認為當今氣候變遷的主因,正是來自於對經濟發展無止盡的追求,而忽視在大量生產與消費的背後被壓迫的環境與社會主體,比如過量排碳造成的溫室效應與水平面上升帶來的問題。
如若繼續延續這樣的經濟結構,放任用電需求不斷高漲,並以延役或加蓋電廠來因應,台灣的環境與社會是否能夠支撐無止盡擴張的能源設施,答案恐怕並不樂觀。
此外,我們認為若要真正去面對氣候變遷的根本問題,就不應該局限於只透過「減少碳排量」來維持現今的生存模式。
最重要的其實是重新看到這些在過去生產結構下被犧牲的環境與社會主體,比如核廢水對海洋的汙染、比如未經正當公民溝通程序的核廢料貯存對在地社區的影響等,並設法透過結構性的改變,創造不同生命皆能平等生存的方式。
因此,我們認為,貿然重啟有大量環境與社會不正義風險的核電廠,不只是種拆東牆補西牆的短視作法,更只不過是以「減碳」名義為包裝,繼續延續過去生產結構下的壓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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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柴棺龜的訴求:從棄成長出發,反對核電延役草率修法
因此,行動柴棺龜認為,面對任何新增或延役的重大能源設施,政府都應該重新檢視台灣的環境與社會限度,再於這樣有限的環境下去進行能源建設與生產活動,並提前輔導高污染的產業轉型;而非將不斷高漲的用電需求視為不可動搖的目標,逃避其造成的環境與社會不正義,並將這些問題留待未來世代處理。
我們要求,核管法的修法不應如此倉促,更不該貿然通過極可能造成許多環境與社會不正義的問題法案。
倘若不幸通過,那我們也呼籲,主管機關在面對核三廠延役的申請時,除了安全考量外,務必以台灣的環境與社會限度為前提,審慎規劃全盤的能源需求,並針對不論是核電廠還是核廢料貯存可能地點,皆重新進行完善的環境影響評估,以及提供深度的在地公民參與機制。
我們認為,如此,應當才是能真正回應氣候變遷所指出的環境與社會不正義問題的根本之道。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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